2017二建机电工程:消防工程验收的相关规定
消防验收是一个针对性强的专项工程验收,验收的目的是检查工程竣工后其消防设施配置是否符合已获审核批准的消防设计的要求,验收的申报者和组织者是工程的建设单位,验收的主持者是监理单位,验收的操作指挥者是公安消防部门,验收的结果是判定工程是否可以投入使用或投入生产或需进行必要的整改。
消防工程验收的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1)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备案,公安消防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2)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二)消防设计审核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人员密集场所的规定
(1)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m2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m2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m2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2.特殊建设工程的规定
(1)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2)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m2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其他公共建筑。
(3)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4)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三)消防工程受理与验收
(1)公安消防部门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2)公安消防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在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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