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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二建施工管理:建设主管部门事故报告要求

2016-09-18 11:18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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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5)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xiaoyan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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