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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劳动者的休息休假

2016-10-12 14:47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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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下了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1)元旦;(2)春节;(3)国际劳动节;(4)国庆节;(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目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有: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是清明节、端午节和中秋节;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是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只顾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标准;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xiaoyan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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