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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知识点:新建建筑节能

2016-10-14 18:07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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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建筑节能

  《条例》对新建建筑从政府监管到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制定了相应的节能措施。与施工单位有关的主要内容有:

  法律责任

  (1)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xiaoyan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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