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二级建造师施工管理知识点:合同价款的支付
(1)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2)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承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3)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4)承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分包人可停止施工,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5)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d内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支付,从第29d起按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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