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二建施工管理知识:城市房屋拆迁诉讼的法律问题
《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基于《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国家对城市单位及公民的房屋进行征收的相关规定,国务院于200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称《拆迁条例》),就城市房屋拆迁的相关程序做出了具体的规定。首先,拆迁房屋的单位要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前提是提交所要求的资料,其中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1]经主管部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与被拆迁人“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第一,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被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3]第二,如果双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4]如果“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5]本案即出现了前面所述的第二种情形,双方当事人就拆迁补偿问题一直未能达成协议,于是拆迁人依照《拆迁条例》相关规定申请主管部门裁决,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能有这样的结局也算是被拆迁人的幸运,如果不是处在《物权法》刚刚颁布这样的关键时期,恐怕那座高高耸立的“纪念碑”早已被强制拆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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