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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二建施工管理知识: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016-11-28 17:03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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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人的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法人在经济活动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范围或资格。如:

①名称权(是一种不可侵犯的专用权);

②标记权(指在产品或包装上使用自己的标记);

③商标权(商标一经注册,即获得专用权,任何人不得假冒、侵犯。但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可依法转让)。

(2)法人的行为能力。是指法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参予经济活动,取得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能力。

(3)法人的行为能力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区别

①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开始,而行为能力的法定年龄是18岁;法人的行为能力是与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

②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同权利能力有时是不一致的(正常人才被法律承认有完全的行为能力,而精神病人则不同)。法人的行为能力同权力能力则是一致的。

例如自然人:每个人都有著作权,但并非每人都有著作能力;法人: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有经营权,如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则违反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严重超范围签订合同也是无效的。

③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有些只能由自身行使,如结婚等等;法人的行为能力可以委托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人代表实现(要授予法人授权委托书)。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大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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