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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二建施工管理知识:不可变更或转让合同的条件

2016-11-28 17:17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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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不因一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而变更或转让。《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2)当事人一方法定代表人或承办人的变动,不能成为变更或转让合同的理由。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大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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