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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二建施工管理知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2016-11-29 11:05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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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合同法确立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一般来说,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属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只要当事人的意思不与强制性规范、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相违背国家不予干预,而由当事人自主约定,采取自愿原则。但是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又不仅仅是当事人之间的问题,有时可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涉及国家经济秩序和第三人的权益。因此,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国家应当予以干预。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强制性规定时,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社会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大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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