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二建施工管理知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变更或撤销法理分析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就补偿安置所涉及的事项达成的协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其达成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具有民事协议的法律性质。因此,可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调整。在长期的拆迁法律实务中,笔者经常接到关于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签字后能否反悔能否通过诉讼维护权益的咨询。笔者认为,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双方形成了民事合同关系,因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能否变更或撤销也就成了民事关系形成后能否变更或撤销的问题。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民事关系形成后,可以就有瑕疵的民事关系进行权利救济,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要求变更或撤销民事关系。这样,变更或撤销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也就有了法律依据。
变更或撤销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显失公平。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如果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显失公平的,拆迁人、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中的任何一方都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具有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选择权。如果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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