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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二建施工管理知识:房屋拆迁补偿知识

2016-12-05 13:55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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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新宪法的精神,对于我国征收中涉及的房地产拆迁补偿评估制度创新,首先应当明确政府对于土地以及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应具备三个要件:一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二是征收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征收的程序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三是征收应给予公平补偿。制度创新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对于依法征收的,要求征收按照如下方式进行:

  1.法律对于征收目的——“公共利益”给予尽可能清楚明确的规定;

  2.政府方聘请专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征收财产进行评估,提出补偿标准的要约;

  3.被征收方也可以聘请独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提出反要约;

  4.如果被征收方对于征收行为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这一目的提出质疑,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政府方应当在听证会上说明征收行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5.对于达成补偿协议且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政府主管拆迁的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

  6.如果被征收方对政府方就征收行为符合“公共利益”举行听证后仍提出质疑,或者就补偿数额征收双方无法达成协议,被征收方有通过司法途径使政府放弃征收行为的救济手段;

  7.进入司法程序后,如果政府方认为征收有紧迫性,为了不影响公共利益,政府方可以预先向法庭支付一笔适当数额的补偿金作为定金,并请求法庭在最终判决前让政府提前取得被征收财产,政府主管拆迁的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大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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