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分享,早日上岸!

扫码领取二建备考资料进入二建备考群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二级建造师考试 > 备考资料 > 复习资料 > 正文

2017二建施工管理知识:合同无效对质量索赔的影响

2016-12-12 18:28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2025年二级建造师新课热招中 抢跑趁现在

  由于施工过程复杂、质量控制难度大,工程质量影响因素多等因素,容易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故在工程合同纠纷中质量索赔亦常见。在合同有效情形下,对于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的质量索赔,依据我国《合同法》采用的是完全赔偿原则,根据《合同法》第112条、113条规定,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引起的现实财产的减少,而且应赔偿对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但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但仍需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但承包人的过错责任赔偿范围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发包人质量索赔的范围主要限于质量修复费用,其他损失很难索赔成功。

  因此,不论合同是否有效,发包人均有权提出质量索赔,但质量索赔的范围与合同效力密切相关。若合同有效,发包人可以依照合同约定或《合同法》相关规定,索赔由此导致的各项直接损失,还可索赔合同的履行利益;若合同无效,发包人索赔仅限于修复费用等直接损失。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大明白

阅读排行

更多
二建机考系统

免费视频

更多

免费题库

更多

免费资料下载排行

更多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