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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二建施工管理知识:建筑企业转移债权时应注意问题

2016-12-13 16:44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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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转让的工程欠款应经过结算

  工程款经过结算后,发包方与建筑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就变得清晰、明确了。也就保障第三人能够在债权转让后有效地实现债权。工程款项没有经过结算就转给第三人从法律上讲是可以的,但由于债权数额的不确定,极易导致受让人不能有效地实现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一般来说工程欠款的债务人,出于利害关系不会轻易确认债权转让,必然要找种种理由来抗辩,如提出工程质量、工期索赔、结算尚未进行等理由来进行抗辩,由于建筑工程纠纷都比较复杂,受让人很难有足够的经验来对付,转让人也就无可避免地重新卷入纠纷。因此为了避免债权转让纠纷,实现债权的有效转让,最好还是不要对没有进行结算的进行转让。

  2、对债务人进行有效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问题的实质在于如何有效地证明已经通知债务人,因此必须结合证据的效力问题来思考这个问题。客观事实与证据事实毕竟是两个截然不同的的概念。因此在选择通知方式时最好选用书面的方式。通知内容须肯定、明确,并让债务人在通知回执上单上签字盖章,注明日期。对债务人单上签字盖章的可以考虑以公告的方式送达。口头、电话送达的方式,由于证据无法固定,不应轻易选择。特别注意的是以报纸等媒体公告送达的方式,并还是法律认定的有效送达方式,这种方式只适用于资产管理公司。国家只赋予了国有资产公司享有这种权利。建筑企业并不能选择这种方式。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大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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