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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二建施工管理知识:总承包人要求劳务分包人提前退场

2016-12-13 15:50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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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分包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后,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自觉全面履行劳务分包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

  1、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1)合意解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2)单方解除合同,即单方行使合同解除权。

  2、劳务分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总承包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1)明确表示或以行动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和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和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大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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