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二建施工管理知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报建与许可
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作为建筑活动的一种,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在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时,应当根据规定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进行报建,接受当地建筑行的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
1、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2、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人同意,并签订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才能进行房屋的装饰装修,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3、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1)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2)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批准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
4、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对于未办理报建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装饰装修工程,有关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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