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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二建施工管理知识:应付工程款和欠款利息计付标准

2016-12-14 10:37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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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款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和包修金。施工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每一笔款的付款时间,其法律意义在于发包人逾期付款则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应当从拖欠工程价款之日计付。计息始期和利息标准属于当事人自由约定事项,法官尊重当事人合意。为解决对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争议,《解释》第17、18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承包人万不可忽视利息条款,以拖欠1000万工程款以日万分之三计息为例,一年利息可达百万,如此巨大款项可以有力弥补损失。另外,承包人垫资施工时,还应当明确约定垫资利息,否则法院对其利息请求不予支持。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大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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