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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二建市政工程知识:水泥稳定碎石基层材料要求

2016-12-27 14:11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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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都可用于拌制水泥稳定碎石混合料,宜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42.5级的缓凝水泥,3天胶砂强度应不小于18Mpa,水泥初凝时间应不小于3小时、终凝时间不小于6小时。水泥其他指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采用散装水泥,在水泥进场入罐时,要停放七天,安定性合格后才能使用;夏季高温作业时,水泥入罐温度不能高于50℃,否则,应采用降温措施。

2、碎石 :碎石的最大粒径为31.5mm,宜按粒径9.5-31.5mm、4.75-9.5mm、2.36mm-4.75mm和0-2.36mm四种规格备料。

碎石压碎值应不大于28%,9.5mm粒径以上粗集料针片状含量应不大于15%。碎石中小于0.6mm的颗粒必须做液限和塑性指数试验,要求液限小于28%,塑性指数小于6。集料0.075mm筛孔通过率应严格控制,1号和2号料的0.075mm筛孔通过率不大于1%,3号料的0.075mm筛孔通过率不大于3%,4号料0.075mm筛孔通过率不大于12%。细集料砂当量≥50%,合成碎石的颗粒组成应符合表的规定。

3、水:凡饮用水皆可使用,遇到可疑水源,应委托有关部门化验鉴定。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大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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