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分享,早日上岸!

扫码领取二建备考资料进入二建备考群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二级建造师考试 > 备考资料 > 复习资料 > 正文

2017二建建筑工程知识:地下建筑照明设计的一般规定

2017-01-17 12:00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2025年二级建造师新课热招中 抢跑趁现在

1、地下建筑各类房间和活动场所均应设置一般照明,手术台、收款台、登记处等工作部位宜增设局部照明,营业厅货架、办公室、客房、检验室等,必要时可设置局部照明。

2、地下建筑应设置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值班照明和过渡照明。应急照明包括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安全照明。

3、值班照明宜利用备用照明或疏散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或全部。

4、地下建筑应采用高光效的光源,如荧光灯、高强度气体放电灯;需连续调光、防止电磁波干扰、频繁启闭或特殊需要的场所可选用白炽灯或卤钨灯。

5、地下建筑应采用高效率、配光合理的灯具,灯具造型和布置应与建筑相协调。

6、照明线路应选用铜芯导线,进入地下建筑的外部线路应埋设电缆。

7、照明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应采用TN-S或TN-C-S接地系统。

8、照明装置和配电箱应选用可靠耐用、节能高效和防潮性能好的产品,潮湿场所应选用防潮防霉型产品。

9、灯与插座、房间照明与通道照明宜分别接自不同回路。照明系统中每一单相回路不宜超过16A,单独回路的灯具数量不宜超过25个,插座数量不宜超过10个(组)。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大明白

阅读排行

更多
二建机考系统

免费视频

更多

免费题库

更多

免费资料下载排行

更多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