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二建建筑工程知识:经批准可中止供电情形
1)对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拒绝检查者;
2)拖欠电费经通知催交仍不交者;
3)受电装置经检验不合格,在指定期间未改善者;
4)用户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超过标准,以及冲击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电能质量产生干扰与妨碍,在规定限期内不采取措施者;
5)拒不在限期内拆除私增用电容量者;
6)拒不在限期内交付违约用电引起的费用者;
7)违反安全用电、计划用电有关规定,拒不改正者;
8)私自向外转供电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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