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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轮机试运转的规定

2015-06-09 15:28  来源:来自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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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得在有压力的管道上进行检修工作。

(2)疏水出口处应有保护遮盖装置。

(3)主油箱灌油前,事故排油管应畅通,事故排油阀、排污阀应关严并加锁。

(4)油系统注油或氢系统投氢后,应划定危险区并挂“严禁烟火”的标示牌。

(5)在氢系统附近动用电焊、火焊时,必须办理动火作业票,经总工程师批准,并在测定空气中的含氢量不大于0.4%后方可进行。

(6)充氢后,检查氢冷发电机时,必须先将该机的氢系统与氢母管的连通门关严,然后在连通门后加装带尾的堵板,并进行气体置换,应待含氢量低于允许值后方可进入。作业时必须强制通风,通风机及电源开关必须采用防爆型的。

(7)试运行中应经常检查油系统是否漏油。严防油漏至高温设备及管道上。

(8)前轴承及油管密集处的下方如有接漏的集油箱,使用前应做灌水试验,使用中应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9)主油箱上的排烟风机必须经常投入运行并定期(至少每星期一次)检查油管和主油箱中的含氢量。当含氢量大于1%时,应查明原因并及时消除。

(10)严禁在投氢或置换时向室内排放氢气或二氧化碳。

(11)凡属试运范围内的设备及系统,除当班运行人员根据运行规程进行操作、维护及事故处理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擅自操作。

责任编辑:北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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