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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水利水电考点:进行质量事故处理的基本要求

2015-07-27 17:06  来源:来自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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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进行质量事故处理的基本要求是:

  1)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2)发生质量事故后,必须针对事故原因提出工程处理方案,经有关单位审定后实施。

  3)事故处理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需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需要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审定后实施。

  4)事故部位处理完毕后,必须按照管理权限经过质量评定与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5)根据水利部1999年3月4日颁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缺陷。水利工程应当实行质量缺陷备案制度。

责任编辑:北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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