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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建设工程法规:委托合同

2016-04-26 13:46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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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一、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1)委托合同的目的是为他人处理或管理事务,是典型的提供劳务的合同;

  (2)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双方相互信任为前提;

  (3)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二、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委托人的义务主要是支付费用、支付报酬和赔偿损失。

  (二)受托人的义务按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委托事务报告和转交财产、披露委托人或第三人以及承担赔偿。

  【注意1】非受托人责任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向委托人要求赔偿

  【注意2】关于披露委托人或第三人的义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受托人因第三人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注意3】受托人承担赔偿的义务有偿委托合同,因受托人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可要求受托人赔偿;

  无偿委托合同,因受托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可要求受托人赔偿。

  三、委托合同的终止

  双方可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一方有责任的应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主体任何一方不存在或无能力,委托合同终止。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hi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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