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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建设工程法规:建造师的权利和义务

2016-04-26 13:46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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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造师的基本权利

  (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注意】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二、建造师的基本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三、注册机关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

  (2)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3)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4)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

  注册建造师异地执业的,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建议转交注册建造师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14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告知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具体规定
注册违法 隐瞒、虚假:不予受理或注册,警告,限制1年
欺骗、贿赂取得注册证书:撤销,限制3年;无违法所得,罚款1万以下;有违法所得,没收,罚款3倍以下,不超过3万元
单位提供虚假材料: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罚款1-3万元
继续教育违法 不参加、不合格:不予注册
弄虚作假取得《继续教育证书》
取消记录,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予以公布
无证或未变注册更执业 无证执业:执业无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可处1-3万元罚款
未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责令改正;
逾期罚款5000以下。
建造师执业违法 有禁止性规定9条的情形:警告,责令改正;无违法所得,罚款1万以下;有违法所得,没收,罚款3倍以下,不超过3万元
未提供注册建造师档案信息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可以罚款1000-1万

违法行为 具体规定
政府主管部门或工作人员违法 有下列情形的,由上级机关或监察责令改正,行政处分;构成犯罪追究刑责:
1.不当注册给注册
2.应当注册不及时注册
3.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超期
4.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好处
5.监督不力后果严重
执业过错导致质量事故 发生质量事故:停止执业1年;重大质量事故,吊证,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恶劣,终身不予注册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hi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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