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建设工程法规: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一、抵押权
(一)概念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二)抵押物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
不动产或者特殊的动产(机器、交通工具等),不转移占有抵押物。
以下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其它。
【提示】用以下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三)抵押权效力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期间转让登记抵押物 | 1.通知抵押权人、告知受让人;否则转让无效 2.转让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担保;否则不得转让 3.所得价款,应向债权人提前清偿或者提存;多退少补 |
抵押物的减值与毁损 | 1.抵押人有过错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其恢复或者追加担保至原值 2.抵押人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就物上代位金作为债权担保 |
(四)抵押权的实现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抵押权人可向法院起诉。
【注意】不能直接约定,抵押到期直接将物转让给抵押权人。
同一财产设定多个抵押权时,处理价款清偿规则:
登记的优于没有登记的;都登记或者都没有登记的按照先后顺序;顺序相同按照债权比例。
二、质押
(一)概念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二)质权的分类可以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
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注意】抵押不转移占有,而质押需要转移占有。
三、留置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能够留置的仅限于动产,且只能基于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
四、定金概念: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数量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