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建设工程法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一、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一)一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转移废物出省域的,应向移出的地省级环保部门申请,移出地的省级环保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级环境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移出。
(二)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1.……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用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3.……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4.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5.相关单位应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环保部门备案
(三)施工现场固体废物的减量化和回收再利用
1.每万平方米建筑垃圾不宜超过400吨;
2.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和回收率达到30%;
3.建筑物拆除产生的废弃物的再利用和回收率大于40%;
4.碎石类、土石方类建筑垃圾,力争再利用率大于50%.
二、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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