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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建设工程法规:消防责任和消防措施

2016-04-27 15:04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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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施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职责

  1.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2.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特别的职责:(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

  二、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要求

  1.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在节能改造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巡逻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

  2.施工现场要设置消防通道并确保畅通。

  3.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

  ①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②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4.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5.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三、施工单位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和防火检查

  国家、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其他施工现场也应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

  四、建设工程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承担的责任有:(1)按国家标准和审查(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施工,不得擅自改变;(2)查验相关建筑构件、材料,使用合格产品;(3)落实责任,确定安全负责人。

  五、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施工单位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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