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分享,早日上岸!

扫码领取二建备考资料进入二建备考群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二级建造师考试 > 备考资料 > 复习资料 > 正文

2016建设工程法规:租赁合同

2016-04-27 10:26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025年二级建造师新课热招中 抢跑趁现在

  一、租赁合同法律特征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1.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

  2.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

  3.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二、租赁合同的内容和分类内容:租赁物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类型:

定期租赁 约定租赁期限;租期最长不得超过20年,否则超过部分无效。
不定期租赁 (1)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应当采取书面,没有采取书面合同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没有约定租赁期限;定期租赁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出租人没有异议。
【注意】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合理期限内提前通知

  三、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出租物、维修租赁物、权利瑕疵担保、物的瑕疵担保、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和保证共同居住人继续承租。

  【注意】关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1.出租房屋在出卖之前应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2.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买卖不破租赁)。

  【注意】关于保证共同居住人继续承租的义务

  1.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2.此共同居住人不以与承租人是否有继承关系、亲属关系为限。

  (二)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租金、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妥善保管租赁物、有关事项通知、返还租赁物和损失赔偿。

  【注意】关于支付租金期限。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补充协议;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租赁期不满1年,租赁期届满时支付,1年以上的,每届满1年支付。

  四、租赁合同的其他规定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high

阅读排行

更多
二建机考系统

免费视频

更多

免费题库

更多

免费资料下载排行

更多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