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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建设工程法规:合理使用与节能的规定

2016-04-27 14:03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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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绿色施工是指工程建设中,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的施工活动,实现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

  一、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的一般规定

  (一)节能的产业政策

       1.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

  2.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

  3.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4.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二)用能单位的法定义务

  1.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

  2.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

  3.加强能源计量管理;

  4.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

  【注意】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三)循环经济的法律要求

概念 内涵
减量化 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
再利用 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将废物全部或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
资源化 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二、建筑节能的规定

  (一)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资源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

  (二)新建建筑节能的规定

  1.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节能义务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颁发施工许可证。

  2.建设单位的节能义务对于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3.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节能义务施工单位对于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监理工程师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保温、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三)既有节能的规定

  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

  三、施工节能的规定

  (一)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国家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黏土砖;

  图纸会审时,达到材料损耗率比定额损耗率降低30%;

  施工现场500公里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用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70%以上。

  (二)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再生水。企业应当发展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用水系统,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力争施工中非传统水源和循环水的再利用量大于30%。

  (三)节能与能源利用

  照明设计以满足最低照度为原则,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20%。

  (四)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

  临时设施占地面积有效利用率大于90%。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hi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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