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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建设工程法规:废气、废水污染防治

2016-04-27 11:51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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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大气污染的防治

  (一)施工现场大气污染的防治

  (1)运送土方、垃圾、设备及建筑材料的,可采取措施封闭严密,施工现场出口应设置洗车槽;

  (2)土方作业,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达到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1.5米,不扩散到场区外;

  (3)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0.5米;

  (4)施工现场非作业区达到目测无扬尘要求,可采取洒水、地面硬化、围挡、密网覆盖、封闭等措施;

  (5)构筑物机械拆除和爆破拆除前,做好扬尘控制计划;

  (6)在场界四周隔挡高度位置测得大气总悬浮颗粒物月平均深度与城市背景值的差值不大于0.08毫克/立方米。

  【提示】重点是防止扬尘污染。

  (二)建设项目大气污染的防治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环保管部门验收,达不到规定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单位的监管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二、水污染的防治

  (一)施工现场水污染的防治

  1.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2.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3.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

  4.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5.当基坑开挖抽水量大于50万立方米时,应进行地下水回灌。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二)建设项目水污染的防治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三)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时间的规定发生事故后,启动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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