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建设工程法规:事故报告及相应措施
一、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基本要求
(一)事故报告的时间要求
1.基本要求
(1)施工单位发生事故的,应及时如实地向安监部门和建设部门报告(至少两部门);
(2)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2.时间要求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2)所谓单位负责人,可以是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其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或其它负责人;
(3)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报告;
(4)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报告。
(二)事故报告的内容要求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它。
【注意】
(1)报告事故地点,除事故发生的中心地点外,还应报告事故所涉及的区域;
(2)不仅应当报告事故发生后的现场情况,还应报告事故发生前的现场情况,便于前后比较,分析事故原因;
(3)对于人员伤亡情况的报告,不能作无根据的猜测,更不能隐瞒。
(三)事故补报的要求
(1)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可补报。
二、发生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后应采取的相应措施
(一)组织应急抢救工作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妥善保护事故现场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三、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一)事故调查的管辖
| 级别管辖 | 特别重大事故 | 国务院(授权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 |
| 重大事故 | 省级政府(授权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 | |
| 较大事故 | 市级政府(授权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 | |
| 一般事故 | 县级政府(授权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 | |
| 未造成伤亡的 | 县级政府可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调查 |
【记忆】要以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注意1】上级政府认为必要的,可以调查由下级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注意2】自事故发生之日30日内,交通事故、火灾发生之日7日,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上级政府可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注意3】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政府调查(属地原则),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二)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与职责
成员来源——政府、安监部门、监察、公安机关、工会,邀请检察院派人参加,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
成员条件——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指定。
【注意】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三)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
1.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批准可延长,延长不得超过60日。
【注意】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2.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四、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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