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建设工程法规: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
一、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对文物的本体以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注意】划定保护范围是由政府在划定,不是由文物部门或是规划部门。
| 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 | 划定保护范围的规定 |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
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级政府划定保护范围 |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
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核定的政府划定保护范围 |
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
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 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 | 批准单位 | 划定单位 |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 省级政府 | 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划定 |
| 省级、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 由核定该文物保护单位的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划定 |
【提示1】保护范围没有批准之说,只有划定单位,划定单位一定是政府,而不是具体的职能部门。省级及以上由省级划定,以下的按级划定。
【提示2】建设控制地带,不论哪一级,其批准单位均是省级政府。划定单位,省级及以上是由省级文物部门会同规划部门,以下的由对应省别的文物部门会同规划部门。
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由国务院核定公布;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由省级政府核定公布,报国院备案。
【条件】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历史上有重要影响。
四、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的规定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不得建设污染文物单位及环境的设施;
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单位安全及环境的活动;已经污染的,限期治理。
(一)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 情况 | 证书 |
| 承担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两证齐全) |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资质证书 | |
| 涉及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一证即可) | 只要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即可 |
(二)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的相关规定(三名两类活动)
| 活动类别 | 具体内容 |
| 禁止的活动(四类) | 1.开山、采石、开矿等活动 2.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3.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毒害、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 4.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
| 经规划部门和文物部门批准后可从事的活动(两类) | 1.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2.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活动 |
【提示1】在三名的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提示2】在三名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物的,须经规划部门和文物部门两部门批准。
(三)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建设活动的相关规定
| 活动类别 | 具体内容 |
| 保护范围 | 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但特殊情况下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或爆破、钻探、挖掘的,必须经省级政府批准,批准前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 |
| 建设控制地带 | 在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 工程设计方案应先经相应级别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再报规划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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