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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建设工程法规:融资租赁合同

2016-04-27 10:26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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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提示】涉及到三方当事人、两个合同。

  1.出租人身份二重性:出租人同时又是买受人;

  2.出卖人权利与义务相对人的差异性: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3.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

  二、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是向出卖人支付价金、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协助承租人索赔和尊重承租人的选择权。

  (二)出卖人的义务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和标的物的瑕疵担保。

  (三)承租人的义务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租金、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租赁期届满返还租赁物。

  【注意1】如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先租后买)的,承租人已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的,出租人可收回租赁物,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租金。

  【注意2】

  (1)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2)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因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注意3】对租赁物的归属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处理原则是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注意4】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三方的权利义务的要点

出租人(买受人) 出卖人 承租人
支付价款纠纷索赔时协助 交付标的物给承租人向承租人承担瑕疵担保 支付租金维修租赁物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hi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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