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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建设工程法规:行政复议

2016-04-28 13:58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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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复议的范围

  1.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情况;

  2.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3.对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许可类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

  6.认为行政机关违法履行义务;

  7.认为符合法定条件,但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

  8认为其它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9.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不含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10.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事项

  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申诉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当事人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能告调解人,只能告对方当事人)

  【注意1】公民、法人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注意2】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相当于诉讼时效的中止)

  二、行政复议的受理

  复议机关在5日内进行审查;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中具体行政行为可停止执行的情况(4种)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行政复议的处理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注意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生效,非送达)。

  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的,可行政诉讼。

  【注意】行政决定的种类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维持(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履行);

  3.有下列情形之一,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为行政行为(重新);

  被申请人不提出书面答复、提交证据和其它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撤销该行政行为(撤销)。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hi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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