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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建设工程法规:仲裁裁决执行

2016-04-28 16:06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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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仲裁裁决的执行效力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期间为两年,自仲裁裁决书规定履行期限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计算。

  二、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1.没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

  2.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4.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

  后果: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进行仲裁,也可以诉讼(以前规定一笔勾销)

  三、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一)涉外仲裁的基本类型

  一方当事人是中国公司、另外一方是外国公司;

  双方当事人都是外国公司;涉及港澳台的参照涉外案件处理。

  (二)涉外仲裁机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注意】如果双方自愿选择国内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

  (三)涉外仲裁案件的证据、财产保全

  涉外仲裁案件的财产、证据保全均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四)涉外仲裁案件裁决的执行

  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规定,成员国要保证和承认任何公约成员国做出的仲裁裁决(我国从1987年4月22日起生效成为公约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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