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建设工程法规:纠纷解决途径
一、和解
1.当事人双方在自愿互谅基础上协商妥协并达成协议,无第三方参与;
2.可以在任何阶段和解,即使已进入诉讼或仲裁,只要终审裁判未生效或仲裁裁决未作出;
3.和解达成的协调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性质上属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相当于新签了一个合同);
4.一方不按和解协议执行,另一方不能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但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调解
1.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介入,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2.在我国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及专业机构调解。
三、仲裁《仲裁法》仅限于民商事仲裁;
对于收养、婚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劳动争议仲裁也不受此法调整。
仲裁的基本特点:
| 特点 | 内容 |
| 自愿性 | 必须有仲裁协议,双方共同愿意把纠纷提交仲裁 |
| 专业性 | 仲裁员来自各行业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专家 |
| 独立性 |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之间也无隶属关系 |
| 保密性 | 以不公开审查为原则 |
| 快捷性 | 一裁终局制 |
| 执行的强制性和广泛性 | 可申请强制执行;做出的涉外仲裁(调解书)可在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
四、民事诉讼
诉讼参加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
特点:
(一)公权性
由法院代表国家意志行使司法审判权。
(二)程序性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实施诉讼行为、分为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三大阶段。
(三)强制性
只要一方起诉就会启动相关程序;
法院的裁判具有强制执行力。
【注意】除上述四种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外,目前还有争议评审机制。
五、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的法律制度 | 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请求法院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依法裁判的法律制度(民告官) |
(一)行政复议的基本特点
1.提出行政复议的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主体;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决定之后;
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行政复议的结论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5.当事人不服的,一般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行政诉讼的主要特征
1.行政诉讼是法院解决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与其它主体发生的争议;
2.行政诉讼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的同时,具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功能;
3.行政诉讼的被告与原告是恒定的,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原告则是作为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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