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建设工程法规:证据和诉讼时效
一、民事诉讼证据
(一)证据的种类
1.当事人的陈述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2.书证以文字、符号说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如合同、书信、文件、票据等。大量普遍采用的证据。
【提示】书证应提供原件,如提供复印件,但无法与原件核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3.物证工程实践中,建筑材料、设备及工程质量等,往往表现为物证。
4.视听材料
(1)视听资料易于通过技术手段被篡改,所以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的论据;
(2)对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的资料,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应当确定其证明力。
5.电子数据
与本案事实有关的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电子签名、网络访问记录等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证据。
6.证人证言
证人可以不出庭的情形(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或视听资料):
(1)因健康原因;(2)路途遥远、交通不便;
(3)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4)其他正当理由。
【注意】与一方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以及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7.鉴定意见
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通过鉴别和判断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8.勘验笔录
(1)应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
(2)当事人或当事人成年家属应到场而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3)勘验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二)证据的保全
1.证据保全的程序
(1)诉前保全,需提供担保,在48小时做出裁定,裁定保全的,立即执行;
(2)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解除保全;
(3)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承担责任;
(4)仲裁中申请,应将证据提交基层人民法院。
2.证据保全的实施
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
【提示】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到场。
(三)证据的应用
1.举证期限
(1)举证期可由当事人协商,并由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
(2)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3)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4)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2.证据交换
(1)在诉讼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在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之间相互明示其持有证据的全过程;
(2)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3.质证
指在法庭的主持下,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针对证据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过程。
【提示】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注意1】可以不提供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原件或原物的情况
(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2)原件或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注意2】关于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的质证
(1)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确实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2)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
(3)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4)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5)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6)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4.认证
指法院对经过质证或当事人在证据交换中认可的各种证据材料作出审查判断,确认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认证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和基础。
(1)对单一证据的认定规则
复制件与原件是否相符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证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2)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为和解或调解作出妥协的对事实的认可,不得作为在诉讼中对其不利的证据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法取得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情况(见下)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3)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未成年人作出的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当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与复制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4)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方当事人提出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确认其有证明力法院委托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提出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证据,除非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外;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对方当事人主张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主张成立。
(5)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的认定原则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证人提供的对其亲属或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的有利证言,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的证言。
二、民事诉讼时效
(一)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举例】王五向张三借了5万元,超过诉讼时效,张三可以向法院要求王五还钱,法院不会予以支持(胜诉权消失)。但是王五可以主动还给张三5万元(实体权利不消灭)
【提示1】超过诉讼时效的可以起诉,法院也应当受理;受理后法院查明无合理的中止、中断、延长事由,判决驳回请求。
【提示2】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时效限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二)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情形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它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记忆】把身体寄托在收租金的商铺里。
【举例】张三和国外的汤姆买钢材(4年);
到了上海港后,张三要李四从海上运到天津(1年)
最长保护期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注意】1、2、3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开始计算;4是权利受到损害开始计算。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1.人身损害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规定:伤害明显从受伤之日;当时未发现,后经确认,从确诊之日;
2.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3.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
| 项目 | 内容 |
| 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 | 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
| 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 | 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
| 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 | 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
4.撤销合同的诉讼: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
5.返还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 项目 | 内容 |
|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 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
| 无因管理的诉讼时效 | 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
(五)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

【思考】如果2013.6.1发生地震,地震导致3个月无法形式权利,问诉讼时效到期日。
中断
因提起诉讼、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中断。中断后重新计算。

【注意1】下列情形,视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的文书,并能证明文书已到达对方(如发催款函)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数据电文形式主张权利,到达或应当到达对方(如发催款电子邮件)
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省级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
【注意2】下列情形,认定为与提起诉讼同等效力
1.申请仲裁;2.申请支付令;3.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4.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5.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6.申请强制执行;7.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8.在诉讼中主张抵消;9.其它
【注意3】下列情形,认定为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1.作出分期履行承诺;
2.作出部分履行承诺;
3.提供担保;
4.请求延期履行;
5.制定清偿债务计划。
【注意4】诉讼时效的其它规定
1.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除外
2.对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中断
3.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
4.在中断后新的诉讼时效内,可以再次提起诉讼时效中断
【注意5】诉讼时效的中断日
| 项目 | 内容 |
| 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 | 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
| 债权转让的 | 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
| 债务承担的 | 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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