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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建设工程法规: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

2016-04-28 15:28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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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一)级别管辖我国法院的级别及管辖内容

  1.基层人民法院

  2.中级人民法院

  3.高级人民法院4.最高人民法院

  【注意】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和案件影响来确定级别管辖;争议标的金额的大小,是确定级别管辖的重要

  (二)地域管辖

  指按照各法院的辖区范围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原则

  (1)公民:被告住所地(户籍)或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2)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者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其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2.特殊地域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提示】合同履行地指合同标的的交付地点;购销合同中,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作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均不应视为履行地;

  3.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等。

  【提示1】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适用于专属管辖。

  【提示2】凡法律规定为专属管辖的诉讼、均适用于专属管辖。

  (三)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移送,也不得退回移送法院,应该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四)管辖权异议

  1.当事人认为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

  2.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3.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审查

  4.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交,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5.法院应在受理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

  6.对法院就级别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进入二审程序)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hi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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