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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条例中有关监理的规定

2016-05-03 10:46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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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2)“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3)“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该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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