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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建设工程施工管理: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调整合同价款

2016-05-03 15:05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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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合同价款。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一览表,按照发承包双方约定的风险范围按以下规定进行:

  (1)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2)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或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3)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4)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其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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