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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工程计量

2016-05-03 15:05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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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单价合同的计量

  1.施工中工程计量时,若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2.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

  3.发包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

  4.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天内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

  二、总价合同的计量

  1.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的计量参照单价合同的计量规定。

  2.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3.总价合同约定的项目计算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进行计量。

  4.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发包人提交达到工程形象目标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的报告。

  5.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hi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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