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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总价合同

2016-05-06 13:24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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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用总价合同时,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失误导致投标价计算错误,合同总价格不予调整。

  一、固定总价合同

  1.特点

  (1)合同总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

  (2)在国际上,这种合同被广泛接受和采用。

  (3)对业主而言,在合同签订时就可以基本确定项目的总投资额,对投资控制有利。

  (4)在固定总价合同中还可以约定,在发生重大工程变更、累计工程变更超过一定幅度或者其他特殊条件下可以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2.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风险,包括:

  (1)价格风险

  (2)工作量风险

  3.适用范围

  (1)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

  (2)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清楚,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

  (3)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

  (4)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详细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拟订施工计划;

  (5)合同条件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清楚,合同条件完备。

  二、变动总价合同

  1.对承包商而言,其风险相对较小;对业主而言,不利于其进行投资控制,突破投资的风险就增大了。

  2.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合同双方可约定,在以下条件下可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h;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3.价格调整规定在工程施工承包招标时,施工期限1年左右的项目一般实行固定总价合同,通常不考虑价格调整问题,以签订合同时的单价和总价为准,物价上涨的风险全部由承包商承担。但是对建设周期1.5年以上的工程项目,则应考虑下列因素引起的价格变化问题:

  (1)劳务工资以及材料费用的上涨;

  (2)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如运输费、燃料费、电力等价格的变化;

  (3)外汇汇率的不稳定;

  (4)国家或者省、市立法的改变引起的工程费用的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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