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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二级建造师水利水电:发包人义务

2016-05-09 16:12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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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遵守法律;发出开工通知;提供施工场地;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组织设计交底;支付合同价款;组织法人验收;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

  施工场地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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