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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二级建造师水利水电:质量缺陷的处理

2016-05-09 16:12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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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规定,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缺陷。所谓质量缺陷,是指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即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达不到规范和设计要求(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问题(质量评定仍为合格)。

  根据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水利工程实行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备案及检查处理制度:

  1.对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达不到规范和设计要求(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为合格),必须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

  2.质量缺陷备案的内容包括:质量缺陷产生的部位、原因,对质量缺陷是否处理和如何处理以及对建筑物使用的影响等。内容必须真实、全面、完整,参建单位(人员)必须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

  3.质量缺陷备案资料必须按竣工验收的标准制备,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查资料存档。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

  4.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必须向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的备案资料。

  5.根据水利部《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水建管[2014]351号),涉及建设项目质量事故应急处置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1)质量事故报告;

  (2)质量事故应急处置;

  (3)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等。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hi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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