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二级建造师水利水电:建设各方职责
1.建设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有关质量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按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同行公议标准履行。
2.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负总责。
3.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和施工质量负监督与控制责任,对其验收合格项目的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
4.施工单位对承包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在监理单位验收前对施工质量负全部责任,在监理单位验收后,对其隐瞒或虚假部分负直接责任。对本单位分包单位及使用的临时合同工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对其承担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5.工程主要材料、设备,应由合同规定的采购单位负责招标采购,选定材料、设备的供货厂家,并负责材料、设备的检验、监造工作,对其质量负责;其他单位不得干预采购单位按规定进行自主采购的权利而指定供货厂家或产品。
6.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行政正职,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7.设计单位推荐材料、设备时应遵循“定型不定厂”的原则,不得指定供货厂家或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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