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二级建造师水利水电:质量事故分类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类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其中:
1.一般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并不影响使用寿命的事故。
2.较大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延误较短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使用寿命有一定影响的事故。
3.重大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较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使用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
4.特大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特大经济损失或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仍对正常使用和工程使用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
5.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缺陷。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具体分类标准见下表: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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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质量事故 | 重大质量事故 | 较大质量事故 | 一般质量事故 | |
| 事故处理所需的物资、器材和设备、人工等直接损失费(人民币万元) | 大体积混凝土,金属制作和机电安装工程 | >3000 | >500≤3000 | >1OO≤500 | >20≤100 |
| 土石方工程、混凝土薄壁工程 | >1000 | >100≤1000 | >30≤100 | >10≤30 | |
| 事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月) | >6 | >3≤6 | >1≤3 | ≤1 |
| 事故处理后对工程功能和寿命影响 | 影响工程正常使用,需限制条件使用 | 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 | 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影响 | 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 |
注:
1.直接经济损失费用为必要条件,事故处理所需时间以及事故处理后对工程功能和寿命影响主要适用于大中型工程;
2.在《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水建管[2006]202号)中,关于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分级是针对事故应急响应行动进行的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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