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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二级建造师市政:对焊工资格和施焊环境的检查

2016-05-10 15:48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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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焊工资格的检查

  从事燃气、热力工程施工的焊工,必须考试合格,并持有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证书应在有效期内,且焊工的焊接工作不能超出持证项目允许范围,中断焊接工作超过6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

  2.对施焊环境的检查

  (1)焊接的环境温度应符合焊件焊接所需的温度,并不得影响焊工的操作技能。

  (2)当存在下列任一情况且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时,严禁进行焊接作业:

  1)焊条电弧焊时风速大于8m/s(相当于5级风)。

  2)气体保护焊时风速大于2m/s(相当于2级风)。

  3)焊接电弧1m范围内的相对湿度大于90%。

  4)雨、雪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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