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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二级建造师市政:清(吹)洗的规定

2016-05-10 13:57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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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供热管网的清洗应在试运行前进行。

  (2)清洗方法可分为人工清洗、水力冲洗和气体吹洗。当采用人工清洗时,管道的公称直径应大于或等于DN800;蒸汽管道应采用蒸汽吹洗。

  (5)供热的供水和回水管道及给水和凝结水的管道,必须用清水清洗。

  (6)清洗前,要根据情况对固定支架、弯头等部位进行必要的加固。

  (7)供热管道用水清(冲)洗应符合下列要求:

  1)冲洗应按主干线、支干线、支线分别进行,二级管网应单独进行冲洗。冲洗前应先满水浸泡管道。冲洗水流方向应与设计的介质流向一致。

  2)冲洗进水管的截面积不得小于被冲洗管截面积的50%,排水管截面积不得小于进水管截面积。

  3)冲洗应连续进行并宜加大管道内的流量,管内的平均流速不应低于1m/s,排水时,管内不得形成负压。

  4)当冲洗水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宜采用密闭循环的水力冲洗方式。循环水冲洗时管道内流速应达到或接近管道正常运行时的流速。当循环冲洗的水质不合格时,应更换循环水继续进行冲洗直至合格。

  5)水力清洗结束后应打开排水阀门排污,合格后应对排污管、除污器等装置进行人工清洗。

  (8)供热管道用蒸汽清(吹)洗应符合下列要求:

  1)蒸汽吹洗排汽管的管径应按设计计算确定,吹洗口及冲洗箱应按设计要求加固。

  2)蒸汽吹洗的排汽管应引出室外(或检查室外),管口不得朝下并应设临时固定支架,以承受吹洗时的反作用力。

  3)吹洗出口管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以斜上方45°为宜,距出口100m范围内,不得有人工作或怕烫的建筑物。必须划定安全区、设置标志,在整个吹洗作业过程中,应有专人值守。

  4)为了管道安全运行,蒸汽吹洗前应缓慢升温进行暖管,暖管速度不宜过快,并应及时疏水。暖管时阀门的开启要缓慢进行,避免汽锤现象,并应检查管道热伸长、补偿器、管路附件及设备等工作情况,恒温1h达到设计要求后进行吹洗。

  5)吹洗使用的蒸汽压力和流量应按设计计算确定。吹洗压力不应大于管道工作压力的75%。

  6)蒸汽吹洗应以出口蒸汽无污物为合格。

  7)吹洗后,要及时在管座、管端等部位掏除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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