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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二级建造师市政:专项方案实施

2016-05-10 15:48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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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2)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3)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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