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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复习资料: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2014-07-02 11:31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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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1.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洁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时事故责任看提出处理意见。

  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追究法律责任。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时事故的依法凋查处理。

  主要负责人救援不利的法律责任:

  1)给予降职、撤职处分;

  2)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

  3)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主要负责人不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

  1)给予降职、撤职处分;

  2)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

  3)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芊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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