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复习资料: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1.依法对工程进行发包的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行使工程发包权,建筑法对此已有明确规定。
2.依法对材料设备进行招标的责任: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3.提供原始资料的责任: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4.不得干预投标人的责任,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竟标。
5.送审施工图的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6.委托监理的责任: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监理。
7.确保提供的物资符合要求的责任: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8.不得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修的责任: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9.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任: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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